深圳匠新装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04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50004147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常占勇(身份证号码:412825198605******)于2023年07月03日08时30分许在溪山美地园工地室内做油漆装修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下受伤。根据2024年07月0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1.右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2.右桡骨小头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