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朝安设计部:
我局于2024年12月07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4〕030000534号),因无法联系贵公司,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陈玉娇(身份证号码:431229199008******)于2023年08月16日在福田区福田街道鹏程一路与福中路交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2023年08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下肢毁损伤,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踝关节脱位,左距骨骨折并脱位,左跟骨、舟骨、楔骨粉碎性骨折并缺损,左足多发跖跗关节脱位,左胫前动脉损伤,胫后动脉断裂并缺损,左胫神经断裂并缺损,左跟腱、屈伸趾肌腱、胫前肌腱、胫后肌腱损伤,左小腿及左足皮肤脱套并部分缺损,小腿皮肤挫擦伤,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中度贫血,左下肢软组织感染。
该员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现予以不予认定或不视同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