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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4〕070001066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曾晓桥(身份证号:513022199211******)于2022年10月9日在公司内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2年10月9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手拇示中指挤压伤 2.右示中指毁损伤 3.右示指完全性离断伤 4.右中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5.右中指桡侧软组织毁损伤 6.右中指桡侧指固有神经血管束撕裂 7.右中指侧指固有神经血管束挫伤 8.右中指伸屈肌腱挫裂伤,受伤部位是右手。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