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聚帮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1月17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04000005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刘福喜(身份证号码:430781196405******)于2024年11月0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刘福喜于2024年06月08日在深圳光明希尔顿酒店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06月08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受伤部位是左腕部。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