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豫龙吊装搬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03月2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80000009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刘科(身份证:412822199108******)于2023年11月16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油甘园路37号门口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11月16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右胫骨平台骨折,2.左股骨干骨折,3.右腓骨头骨折,4.右腓总神经损伤,5.左大腿皮肤软组织坏死,受伤部位是双下肢。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