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锐哲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100001042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江德芳(身份证号码:420881196903******)于2024年03月14日在深汕绿地商务中心二期改造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03月1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髋部外伤;2、骨盆骨折(Tile分型B型),受伤部位是左髋部。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