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昌盛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25〕110001386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刘尚兰(身份证号码:433031196802******)于2023年05月23日在深圳市贸昌盛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3年05月2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手压伤并食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手食指末节甲床及皮肤软组织严重挫裂并撕脱伤,受伤部位是左手。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