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盛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5〕08040027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韦忠钦(身份证号:522327198401******)于2024年10月21日在坂田南学校新建工程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4年10月2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头面部挫伤、右颧弓骨折,受伤部位是头面部。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