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鸿义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1月28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80600062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梁子轩(身份证号:522729199801******)于2024年03月23日在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龙田路7号3栋盛旗塑胶(东莞)有限公司三楼生产车间被机器压伤,根据2024年3月23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开放性指骨骨折(右中指末节、环指中末节)2.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右中指Ⅰ区、右环指Ⅱ区)3.手部指屈肌腱损伤(右环指Ⅰ、Ⅱ区)4.手指开放性伤口伴有指甲损害(右中、环指)5.指神经损伤(右环指双侧神经血管束挫伤),受伤部位是右手中环指。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