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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01月26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6〕090100075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谢莫海(身份证号511224198109******)于2025年03月07日在深圳市血液中心负一层地下室停车场因日常工作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1.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3.(双侧)额叶挫裂伤;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双侧顶骨、右侧颞骨及左侧枕骨)颅骨骨折;6.(顶部、右侧颞枕部)帽状腱膜下血肿;7.(右侧眶上壁)眶壁骨折,受伤部位是颅脑部。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