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桂元:
我局于2026年01月09日作出《深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不认决字〔2026〕070000014号)。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职工龙桂元(男,身份证号码:362227196907******)于2025年10月13日在顺益印刷(深圳)有限公司突感不适送医就诊,根据2025年10月14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脑梗死(急性期)(左侧脑桥);2.高脂血症。
该员工上述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现不予认定或不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