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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李明《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4-09 17:28:03

北京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03月16日作出《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深人社工更认决字〔2026〕070000050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职工李明(男、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02******)于2025年10月10日在深圳市机场东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前期工程综合标施工总承包项目工地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0月3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小指伸肌腱断裂;3.指伸肌腱(左小指)断裂;4.左手尺神经背支分支断裂;5.左手掌背静脉分支断裂;6.右膝髌韧带部分断裂;7.左手、右膝皮肤裂伤;8.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作出《深圳市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决定书》,依法认定李明为工伤(视同工伤)。根据李明提出的补充\更改工伤认定伤害部位或医疗诊断结论的申请,经调查核实,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重新认定工伤事故伤害部位为:全身多处;医疗诊断结论为:1.左手第5掌骨基底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小指伸肌腱断裂;3.指伸肌腱(左小指)断裂;4.左手尺神经背支分支断裂;5.左手掌背静脉分支断裂;6.右膝髌韧带部分断裂;7.左手、右膝皮肤裂伤;8.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9.右胫骨骨挫伤,10.右膝半月板损伤,11.右膝关节积液。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