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建工认决字〔2026〕04000007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7 号线一期17102 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一工区;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李浩平(男,身份证号码:513028197308******)于2026年1月2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职工李浩平于2025年11月14日在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17102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土建一工区罗湖德兴路外围停车场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5年12月27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右眼眼挫伤、右眼视神经损伤,受伤部位是右眼。
该职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