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安成: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编号:〔2026〕237425号),因无法联系到您本人,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2026年4月30日收到关于袁安成的职业伤害确认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骑手袁安成于2026年4月22日返回商圈的途中,在光明区凤凰街道塘祠路114-1号路段附近,与他人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根据2026年4月22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诊断为左足第2趾骨折,左足第3趾间关节脱位,受伤部位为足部。
袁安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现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
如对本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