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市级统筹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召开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商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称担保基金)存放、贷款规模调整等重大事项。
(二)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包括贷款担保、担保审核、代偿、资金管理等运营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借款人资格,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追回工作。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按程序分类择优选取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贷款业务合法资格或者被纳入全省性经办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综合业务经办银行可以发放由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专项业务经办银行仅可发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建立综合业务经办银行评估激励机制,评估不达标的按照规定取消经办资格。
二、明确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模式
(一)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借款人担保费,由财政相关资金给予贴息,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如下:
1.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分担代偿风险。对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高于80%;对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高于5%。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在担保审核过程中开展补充尽职调查。
2.担保基金与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合法资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分担小微企业贷款代偿风险。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高于20%,其余部分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具体分担比例。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并支付担保费,担保费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年度预算安排。
(二)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且担保基金不参与分担代偿风险,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发放的贷款业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并由财政相关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三、强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
(一)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以适当调减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减额度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提出,与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在确定的调减额度范围内,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年度提出贴息资金预算需求并纳入预算管理,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当年度预算指标,次年初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担保基金专户据实调入贴息资金至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上季度应支付的贴息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经办银行不得代借款人就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三)经办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者经办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贷款的,由经办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告和配合追回贴息资金。
四、优化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流程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代偿流程如下:
(一)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分担代偿风险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基金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贷款,由经办银行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代偿完成后的60天内,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分担代偿。
(二)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90天内的正常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三)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联合或者独立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三方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的方式追偿贷款,并支付法律诉讼费,法律诉讼费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年度预算安排。担保基金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贷款发生代偿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参与承担风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为追偿贷款。
五、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广东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4〕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按照原协议执行至约定期满。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2026年9月9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