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部署要求,加快建设我市卓越工程师队伍,我局制定了《“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4日
“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我市卓越工程师队伍,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鹏城卓越工程师”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有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团队。
第三条 “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品德、业绩与发展潜力。
第四条 “鹏城卓越工程师”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鹏城卓越工程师和不超过5个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
已获得国家、省、市同类人才奖项或认定资助的,不能重复参选。不得同时申报鹏城卓越工程师和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相关经费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个人申报“鹏城卓越工程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深圳一线工程技术岗位全职工作5年以上,且申报时仍在从事相关工作;
(三)坚守职业道德和科技伦理,精益求精、崇尚质量、追求卓越,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
(四)具备工程技术人才中级以上职称。
全职工作是指申报人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
第八条 团队申报“鹏城卓越工程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在深圳组建工程师团队5年以上,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不多于10人,核心成员须实际参与团队工作;
(三)团队负责人须具备工程技术人才中级以上职称,团队其他成员具有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
前款所称工程师团队是指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计划,依托在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人才群体,团队成员应当在深圳全职工作。
第九条 申报“鹏城卓越工程师”的个人和团队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一)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制造、“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
(三)长期工作在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个人、团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的条件:
(一)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二)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
(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诉讼的;
(五)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选的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年公开发布评选通知。评选程序包括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示、认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 个人、团队参加“鹏城卓越工程师”评选通过专业人士、单位推荐(包含行业协会推荐)等方式进行,并由所在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鹏城卓越工程师申报表》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申报表》(须经推荐人、推荐单位填写意见);
(二)被推荐申报人或团队的相关材料,如职称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推荐名单制度,具体的名额分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定,在每年的评选通知中公布,下列专业人士、单位可列入推荐名单:
(一)在我市全职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
(二)本市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以及民营企业中产业链“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
(三)本市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和国家、省实验室,以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金融机构、高水平医院,被民政部门评估为5A级且在有效期内的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成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材料补正齐全后受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限为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第一轮专业评审。按申报人(团队)所属领域,分别划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抽取5名以上单数专家。各评审组推选名额按照其所属领域的申报数占总申报数的相应比例确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团队)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确定各评审组候选人选(团队),共计不超过30名候选人和15个候选团队。
(二)第二轮综合评审。抽取11名以上单数专家对第一轮候选人(团队)集体讨论后,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20%差额进行投票,获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团队),按票数高低进行排序,获得较高票数的前10名候选人为最终推选人选,第10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候选人中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最终推选人选;获得较高票数的前5名候选团队为最终推选团队,第5名出现并列时,在并列的候选团队中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第一者列入最终推选团队。
其中,评审专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地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鹏城卓越工程师;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主要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级工程师。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就鹏城卓越工程师和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推选名单征求市纪委监委机关等部门意见,并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推选个人、团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鹏城卓越工程师、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获得认定的个人及团队,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金,奖金拨付至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实行诚信承诺制。推荐人、推荐单位和申报的个人(团队)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作出承诺。
第二十条 认定为鹏城卓越工程师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后,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鹏城卓越工程师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认定,并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的个人(团队)及其推荐人(单位)有违反评选规定或评选程序、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或推荐资格;如已取得鹏城卓越工程师或鹏城卓越工程师团队认定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撤销其认定,并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奖金。
申报人及所在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该申报人及所在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