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有关促进“双创”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高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一是对重点群体进行界定。重点群体是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二是明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示范引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一是明确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范围为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和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二是对创业实体进行界定。创业实体包括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创业团队;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基地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未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期满未退出孵化基地、入驻时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三是明确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运营机构、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充足的孵化场地保障和良好的创业孵化成效。四是明确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创业团队在孵化期完成登记注册的可放宽最长1年。重点群体以及从事“20+8”产业集群领域的创业实体在孵时限不超过5年。五是明确认定程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认定工作。
(三)基地的年度考核。一是明确已获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的考核),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业孵化基地,若当年度已参加国家和省级年度考核,可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二是明确年度考核的开展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基地自评、区级初核、市级核定和考核公布。
(四)基地的奖补扶持。一是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基地可享受一次性认定奖补20万元,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的考核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二是明确发放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场地购置或租赁、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孵化服务、专家劳务费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三是规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同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环境建设资助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奖补。
(五)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一是要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各类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二是要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如实申报认定、考核材料,做好服务台账并按季度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三是明确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季度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是明确取消“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具体情形。
(六)附则。规定了评选推荐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程序、与本办法实施前政策的衔接,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