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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5-10 16:49:06

  一、背景依据

  2021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培养使用战略科学家,坚持实践标准,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担纲领衔者中发现具有深厚科学素养、长期奋战在科研第一线,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大兵团作战组织领导能力强的科学家。要坚持长远眼光,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更多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师、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2023年10月,深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优化实施杰出人才培养专项,定期遴选若干名具有成长为大师和战略科学家潜力的培养对象,给予充分科研和经费使用自主权,实施中长期考核。

  二、目标任务

  从精准政策定位、完善选拔条件、严格选拔程序、加强服务监督等方面着手,持续推进我市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持续激发人才创造活力,推动培养更多的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助力开创新时代深圳人才工作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定位。我市选拔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主要对具有突出学术水平,研究方向处于科技发展前沿领域,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发现、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成长为大师和战略科学家潜力的中青年领军人才进行重点培养。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

  (二)选拔条件。主要包括:一是4个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严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已在深圳全职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二是5种业绩条件(包括“正在承担或曾参与国家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或重点学科建设”,或“正在带领或曾领衔省级以上高层次创新团队”等);三是3种限制推荐情形(包括“连续被推荐3次未入选”等);四是7种不得参与情形(包括“依法被判处刑罚”等)。

  (三)选拔程序。主要包括:一是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推荐方式,由单位履行材料审核主体责任。二是评审方式。采取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环节,根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选对象和资助金额档次。三是确定方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报市杰出科技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联席委员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确定。

  (四)培养服务。主要包括:一是培养协议签订。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须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保证在深圳全职工作5年。二是培养经费拨付。入选杰出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后,将获得每人1000万—2000万元培养经费,用于提升科研能力和加强团队建设。三是科研保障支持。用人单位应创造宽松的科研氛围,提供配套支持。

  (五)管理监督。主要包括:一是评估主体及类型。分为中期评估、期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二是评估程序。包括专项审计、院士评议、公示、复核等环节。三是评估结果运用。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方可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并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四是经费管理。在培养期间市内调动单位的,剩余培养经费可转到新工作单位;在培养期间调出我市,除按规定退回未使用经费外,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情况追缴已使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