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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08 09:07:18

  一、相关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多次指出,“要造就规模宏大的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把培育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政策重心放在青年科技人才上,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努力培养造就更多青年科技人才”。为全力推动“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才待遇”改革任务落地落实,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0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进行合并修订,形成《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从强化设站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博士后资助政策、规范日常业务管理、加强服务监督等方面着手,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45条,2条为原规定表述,16条为新增内容,27条为全面修订,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计5条,其中2条为原文,1条为新增,2为修订,依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工作原则、资助原则、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设站单位管理。共计9条,其中5条为新增,4条为修订,依次明确了设站单位职责、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方式、设立分站和创新基地的条件和流程、设立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方式、分站和创新基地的动态管理、推荐设立独立招收权限单位。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管理和服务。共计15条,其中6条为新增,9条为修订,依次明确了博士后人员的质量控制、招收、研究成果归属、福利保障、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社会支持等内容。

  第四章经费资助。共计10条,其中新增3条,修订7条,依次明确了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出站博士后留(来)深补助、优秀博士后留深资助、创新创业留深奖励的条件、申报材料、发放流程、不予资助情况,并明确同类资助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计4条,均为修订,依次明确了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计2条,新增1条,修订1条,依次明确了部分名词含义、解释权、实施日期及新旧政策过渡期执行规则。

  四、创新亮点

  (一)提升对国际人才的吸引力。一是实施深港澳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计划,支持我市科技创新中心、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用人单位与港澳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以充分利用港澳高校优质科研资源,增强深港联合体对博士后人才的吸引力,着力引进培养青年科学家。鼓励优秀博士来深,对世界一流高校的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给予总额不超过60万元在站生活补助。三是鼓励境外优秀博士后来深工作,直接认可博士后境外研究经历,给予36万元出站来深补助。

  (二)确保博士后招收和培养质量。一是从博士后招收、培养、产出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的质量控制。二是建立以博士后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的质量评价体系,对全市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培养情况定期进行质量评价三是将质量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助的重要依据,重点支持培养质量高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