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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及2018年1月,广东省和深圳市分别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明确规定“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为保障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纳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即日起,参保人患肺结核专科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门诊大病待遇,可有效保障此类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