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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12 16:41:00

  2021年3月17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及最高支付限额(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公布了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共70项。人社部等三部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要求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本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为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通知》,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管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辅助生活和就业需求。

  二、《通知》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根据人社部令第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的要求,《通知》明确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三、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规定是什么?

  自2022年起至下一版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出台实施前,每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医疗保健类等相关价格指数增长情况和有关辅助器具行业指导价格变化等因素对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的最高支付限额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辅助器具行业发展情况和工伤职工合理保障需求及国家相关目录调整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对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予以统一修订调整。

  四、部分辅助器具项目配置有什么要求?

  在保障需求的同时,为了避免重复配置问题,《通知》明确,假肢配置项目适用范围包括单、双侧截肢的工伤职工。同一个肢体只能申请配置一具假肢。对于列明的共6组配置项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可相互替代,只能在适用范围内选择配置其中一种。

  配置耳背式助听器、耳内式助听器和耳道式助听器的,可一次性审核支付电池费300元/台(6个月使用量),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方便职工装配。

  五、辅助器具项目维修规定是什么?

  所配置辅助器具超过产品规定的保修期后正常使用期间出现损坏情况但未达到重新配置条件(包括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维修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同意维修的,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装配协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维修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该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请。

  六、部分辅助器具项目租赁服务如何办理?

  《通知》选取了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使用频次较高且可重复使用的10个辅具项目,工伤职工在医疗救治或康复期间需暂时性使用其中的辅助器具且不必单独申请配置,自愿使用租赁服务的,由所经治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提出意见,可临时性租赁使用相应的辅助器具,符合规定的租赁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劳社〔2008〕19号)的辅助器具服务类有关项目及支付标准规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失效。本通知施行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出具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但尚未完成支付待遇的,按照新旧标准就高原则予以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