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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5-12 16:41:00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2017年我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号)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更换和异地配置等作了规定,明确了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的相关职责和各个事项办理应提交的材料。该文件是基于市级统筹模式下制定的。

  2019年7月1日起,我省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管理,省内不再使用“统筹地区”(原特指“地级以上市”)的特定概念。为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业务职责要求,需对我省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文件不适应省级统筹管理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也需对文件设定的有关事项办理材料进行精简。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适应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对文中涉及“统筹地区”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如:“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申请”,修改为“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申请”。

  二是对可以从人社系统内部获取、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可以从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上获取的证明材料,予以取消,包括: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申请,需提交的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营利性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申请异地配置辅助器具需提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

  三是对原需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取消复印件。

  四是对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的表述,采用现行有效的合法证件进行替代。如工伤职工申请异地配置辅助器具时需提交“下列任何一种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统筹地区以外非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复印件”,修改为“下列任何一种长期异地居住的证明材料: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口簿;省外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五是对照省级统筹和减证便民的要求,对附件中的表格、提示的所需材料、有关备注的表述作了相应的修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