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广泛听取各方代表对有关内容的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局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在深圳人才园5046会议室举行了关于《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立法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的修订听取意见。
(二)组织形式。
本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进行。
(三)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
听证会举行前,在我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听证会通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我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了9名听证参加人,分别包括律师代表、高层次人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记录人和旁听人员情况。
听证主持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秦信燚担任。
听证陈述人由我局外专局副调研员吴卫华、工作人员林君茹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我局政策法规处刘文婷担任。
(五)听证会举行过程。
本次听证会于2018年10月8日下午3:00在深圳人才园5046会议室如期举行,应到听证参加人9人,实到9人,符合规定。听证会举行过程如下: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及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2.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具体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等。
3.听证参加人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5.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就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简要总结,回应听证参加人的关切。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建议及我局对意见建议的分析和处理情况
9位听证参加人就评审办法充分发表了意见,普遍认为评审办法有利于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力地推动深圳人才工作,对评审办法无反对意见。听证参加人对听证方案的主要意见建议及我局对意见建议的分析处理情况如下(按意见建议涉及的评审办法条文排列):
(一)建议【第四条】中增加对A类人才排除在本办法的解释。
分析:根据《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关于各类人才的界定,本办法将人才代码调整为B类、C类、D类,而未使用A类的代码。但A类代码的消失会使广大市民产生误解,故应在【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中对A类代码的排除使用予以解释。
处理情况:采纳。
(二)建议对【第四条】所规定的“境外身份证明”增加“港澳台”。
分析:“境外”一词在文书运用中一般会在词后补充是否包含港澳台,以免引起误会。
处理情况:采纳。
(三)【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需再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因此建议在【第七条】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对此予以强调。
分析:经梳理【第七条】的规定,未发现对“新业绩”的证明材料有作具体要求,与前文所要求的“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的要求不符。
处理情况:采纳。
(四)建议【第五条】第(二)项允许对已获认定或过评审的人向更高层级的评审。
分析:为调整以人才级别调整为目的带来的评审资源的占用和浪费问题,故评审办法对此作出限制。但评审办法仅限制该类人才再次参加评审资格,并不限制其认定。
处理情况:不采纳。
(五)建议【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盖章”明确为盖公司公章。
分析:用人单位在处理外部事务时,向行政机关出具的材料若已要求盖章,则该章指公司公章是不言自明的,无须特殊强调。
处理情况:不采纳。
(六)认为【第七条】规定了单位审核的义务,但并未规定不利性后果,可能对单位没有约束力,建议增加不利性后果的条款。
分析:单位存在主观恶性违规申报的情形已在【第十条】有所约束。针对单位未存在主观恶性的情形,因单位在审核材料时缺乏类似行政机关的有效手段,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评审办法不应对用人单位过于苛责。
处理情况:不采纳。
(七)建议【第七条】中“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的表述修改“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析: 法律文书用语,确保用词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处理情况:采纳。
(八)【第七条】第(七)项的“学历、学位证书”因涉及英文以外的语言问题,是否需要经公证。
分析:在《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办理过程中,已要求“有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因此在“学历、学位证书”中不对此作出特别要求。
建议:不采纳。
(九)建议【第七条】第(十一)(十二)项增加“(验原件,收复印件)”的内容,与前文保持一致。
分析:为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处理情况:采纳。
(十)建议【第七条】要求提供的视频材料限制为MP4等常用格式。
分析:操作层面的问题,不宜规定太细。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十一)建议【第七条】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实现无纸化。
分析:实现无纸化是互联网+政务的必然要求。但该问题属操作层面的问题,不宜规定太细。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十二)建议在【第七条】或【附则】中增加“如有变动,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操作指南”等类似款项。
分析:因要求提供的评审材料可能因上位法的变动或实际需要产生变化,应在立法技术上赋予人社局对评审办法的立法解释权,同时又使在实践工作中适用操作指南具有了依据。
处理情况:采纳。在【第七条】增加第二款,为“前款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有变动,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评审操作指南为准”。
(十三)认为退出与惩罚是两个问题,【第十条】将退出与惩罚糅合在一起,建议该条将评审过程中作假被发现的退出机制与评审通过后发现作假的惩罚机制相区分。
分析:在评审过程中作假被发现及评审通过后作假被发现的后果虽然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但毕竟有所不同,应对这两种情形的退出与惩罚机制加以区分。
处理情况:采纳。
(十四)能否在准入机制里排除在市外重复领取其他省市人才补贴的申请人。
分析:在实践中难以识别已在市外重复领取其他省市人才补贴的申请人,在操作层面上无法实现。且本办法已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设置了诸多标准及条件,能在很大程度上筛选出愿意留在深圳发展、能够为深圳发展助力的人才。另在引进人才过程中,付出一定的人才成本是不可避免的,深圳需要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吸引国内国外的高层次人才。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十五)建议在【附则】中增加有效期条款。
分析: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
处理情况:采纳。【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五年。”
(十六)建议在【附则】增加“其他上位法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分析:本办法是为了贯彻实施《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法规政策,理论上不会与上位法相冲突。在上述上位法或其他上位法发生变动时,制定机关也会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处理情况:不予采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