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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