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常见问题解答 > 常见问题 > 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与福利类)《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2-08 10:02:50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