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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