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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条件是什么?如何判断人才是否在深圳全职工作?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1-15 10:21:09

  答: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 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 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 虚报、 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注:申请人须符合在深圳全职工作条件(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持续性、稳定性、长期性开展工作,含补贴申请至审核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