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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9 15:53:00

  深人社发〔2017〕102号

各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强化博士后“人才战略储备库”功能,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20号)等,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

  (一)准确把握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二)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加强过程评价,严格出站考核,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

  (三)注重提高培养质量。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每名合作导师指导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名;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招收名额可适当放宽。鼓励设站单位依托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和围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四)助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鼓励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技成果与用人单位和市场的信息沟通,推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科技项目对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二、规范博士后进站管理

  (一)严格把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范围。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年龄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外籍、留学回国人员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本市在职人员不得从事博士后工作。市外企业在职人员来我市从事博士后工作,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严格控制市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来我市从事博士后工作,与我市设站单位科研项目紧密、已取得进站资格的,需出具原单位脱产证明和在我市3个月完税证明。

  (二)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限。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延长在站时限6个月以上的,须向市博士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联合培养的,应签订三方培养协议。相关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应在取得博士后进站通知书之后。

  (三)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管理。各设站单位应制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招收计划,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应与本学科专业相关联,学科交叉或跨学科招收,应提供学科发展必要性和科研指导能力方面的相关材料;科研工作站招收应有相应科研项目立项说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推动产学研结合,注重科研成果转化。

  三、强化博士后在站期间考核

  (一)完善博士后考核评价体系。鼓励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设站单位专家组在博士后考核中的作用,开题、期满考核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中期考核不得少于3名。未取得独立招收资格、属于联合培养的,设站单位专家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及流动站专家。

  (二)做好博士后在站考核进度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进站备案手续后三个月、一年、两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开题、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人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短期出国参与科研活动、身患重大疾病、生育等特殊情形,可申请暂缓考核,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四、优化博士后补贴资助申请

  (一)明确博士后补贴资助申请期限。在站博士后应自完成开题考核、中期考核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出站留(来)深博士后应在完成出站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首次科研资助,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应当分别在出站满一年、满两年的科研工作考核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且申请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出站3年。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应于博士后在站期间提出申请。

  (二)优化科研资助支出比例结构。出站博士后申请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除提交科研工作考核情况外,须提交科研经费支出发票复印件、经费支出清单和个人使用科研经费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经费支出情况属实。出站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劳务费一般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占科研经费支出总额不超过40%。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个人创业的,科研资助可用于创业场租及工商注册、财税服务、知识产权、社保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等创业服务。

  (三)规范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范围。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是对设站单位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支出,由设站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掌握使用。

  五、健全博士后工作绩效评估机制

  (一)细化博士后工作绩效管理。博士后进站从事科研项目时应填报绩效目标。设站单位要结合博士后开展的科研项目,做好在站期间各类成果统计工作,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国际会议等。对于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者评价结果较差的,设站单位应予以督促整改。设站单位应于每年1月末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博士后年度工作绩效报告。

  (二)强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进行退站备案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剩余经费应当按比例退回市财政专门账户。出站博士后申请科研资助期间,因举报投诉或抽查,经查实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剩余资助申请资格。博士后申请补助和资助,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存在恶意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个人,一经查实,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博士后本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

  (三)实施设站单位动态评估。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做好博士后设站单位科学、动态评估,完善设站单位退出机制。配合国家和省对我市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工作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推荐申报设立工作站。对常年未招收、日常管理不规范、存在重大举报投诉情形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等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