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14〕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提高深圳人才环境吸引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我市博士后相关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标准从原每人每年8万元(总额不超过16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2万元(总额不超过24万元),申请及发放方式不变。博士后研究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含当日)后通过中期或期满考核的,当次博士后生活补助按新标准执行;于201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中期或期满考核的,当次博士后生活补助按原标准执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市对设站单位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级)的日常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名博士后3万元提高至5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后(含当日)通过开题考核的,日常经费补助按新标准执行;于2014年6月30日(含当日)前通过开题考核的,日常经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
日常经费补助主要应用于组织博士后各项考核、专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会费、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各单位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工作,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精神,做好立项、招收、指导、考核等环节的工作,杜绝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现象。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任何伪造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