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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1 16:38:51

  一、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受理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未享受过吸纳类补贴,具体包括: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上传);

  (二)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单位盖章);

  (三)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五、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该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毕业5年内,补贴按年度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从“个人登录”入口登录平台,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或在“个人办事→补贴申办”中查找“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点击“立即办理”,选择“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申报页面。

  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该项业务办结。

  (六)审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审批通过,则进入汇总拨付环节。

  (七)拨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