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大学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受理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五)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四、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租赁凭证(原件扫描上传);
(二)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上传);
(三)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四)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五、申请时间
首次申请应在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毕业5年内,且自主创业人员在企业内连续正常缴纳满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提出一次补贴申请。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从“个人登录”入口登录平台,搜索“创业场租补贴”或在“个人办事→补贴申办”中查找“创业场租补贴”,点击“立即办理”,选择“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申报页面。
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场租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该项业务办结。
(六)审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审批通过,则进入汇总拨付环节。
(七)拨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