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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补贴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1 16:40:05

  一、补贴标准

  每年每户3000元,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三、受理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四、申请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孵化协议;

  (二)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入孵创业实体(企业)入孵满1年的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四)创业孵化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五)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申请时间

  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六、办理流程及审核

  (一)申请

  申报单位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从“单位登录”入口登录平台,搜索“创业孵化补贴”或在“企业办事→补贴申办→创业类补贴”中查找“创业孵化补贴”,点击“立即办理”,选择“深圳市→孵化基地所在区→孵化基地所在街道”进入申报页面。

  完善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基地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孵化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创业孵化基地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报单位。

  (三)审核

  1.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业务系统受理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或上门核查未正常经营的审核不通过。

  3.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申报单位提出交验原件或上门核查要求。

  (四)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并通知申请机构。

  (五)审批

  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报单位,该项业务办结;审批通过,则进入汇总拨付环节。

  (六)拨付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