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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补贴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1 16:39:45

  一、补贴标准

  10000元。

  二、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三、受理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二)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三)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四)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四、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担任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6个月以后)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五、申请时间

  初创企业登记成立3年内,且自主创业人员在企业内连续正常缴纳满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在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从“个人登录”入口登录平台,搜索“初创企业补贴”或在“个人办事→补贴申办”中查找“初创企业补贴”,点击“立即办理”,选择“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申报页面。

  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初创企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初创企业补贴申请被受理后,且该初创企业在最近6个月没有核查记录的,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工作须在补贴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该项业务办结。

  (六)审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审批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审批通过,则进入汇总拨付环节。

  (七)拨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批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