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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78-深劳人仲案【2020】14988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23 16:23:5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6089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4988号。

  申请人:路*,男,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代理人: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路*到庭,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颜*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40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未发的差旅费人民币3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6月17日。

  二、工作岗位:区域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工资标准:6000元/月。

  五、最后工作日:2020年7月20日。

  六、离职时间:据双方确认的员工离职表显示,申请人离职时间为2020年7月21日。

  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1.72元(6000÷21.75×2)。另,因双方已于2020年7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诉请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4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八、差旅费:申请人主张,其在出差期间自行垫付住宿、车票、餐饮等费用,但被申请人未给予报销,申请人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不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辩称报销款不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即便在受案范围内,申请人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差旅费明细,以及该差旅费系在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并根据被申请人相关制度可予以报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认为,劳动者因履行职务在用人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故对申请人该项诉请,本委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1.72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房荟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