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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79-深劳人仲案【2021】10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23 16:46:2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1】710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101号。

  申请人:罗*,女,汉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1年1月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录用通知书承诺职位,更正本人职位为策划高级经理;2、要求被申请人按录用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奖金支付6-12月绩效工资64009元;3、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59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1日。

  二、岗位:策划高级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月工资为25000元,2020年7月发放销售激励15659元。

  五、离职时间:2021年1月21日。

  六、按照录用通知书承诺职位更正职位为策划高级经理:申请人该仲裁请求属于对客观事实的确认,不属于本委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七、绩效工资:申请人主张根据展销管理中心2020年下半年管理佣金调整方案,按销售金额万分之1.6标准计算绩效工资,截至2020年12月22日展销中心的销售业绩为5.8亿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绩效工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确认,称双方未有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本委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申请人应就享有绩效工资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主张其电脑、OA系统、企业微信、企业邮箱等被管理员取消权限,停缴社保,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辩称因与申请人屡次沟通工作调岗问题无果,申请人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而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称不存在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就其解除原因举证,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479.78元[(25000×9+15659)÷9×1×2]。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3479.78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吴莹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钟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