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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81-深劳人仲案【2021】658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23 16:52:1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1】731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658号。

  申请人:艾*。

  委托代理人:曾*。

  被申请人:佛山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以上劳动争议案件,于2021年1月15日诉至本委,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833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3月11日。

  二、岗位:美团外卖骑手。

  三、工资标准:申请人工资结构为计件工资,没有底薪。被申请人2019年4月19日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工资980.50元,2019年5月19日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工资3560.50元,2019年6月19日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工资1584元。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工作地点为深圳。

  五、最后正常工作时间:申请人最后正常工作至2019年5月11日,之后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没有继续上班。

  六、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于2019年9月10日到期,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劳动关系仍存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定的劳动关系续延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本委依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前所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史晶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