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1】4675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10045号。
申请人:罗*,男,汉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本委已向两被申请人送达了有关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但两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21310元;2、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委查明:申请人主张2019年10月25日入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C++开发工程师,因业务变动,申请人于2020年3月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并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申请人的月工资为18000元,2020年3月开始由第一被申请人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此前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工资。2020年5月9日公司的经营场地被*公安机关查封关闭,此后申请人不能继续正常上班,也无法联系公司负责人。第一被申请人仅支付工资申请人至2020年3月,为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为证明上述主张,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工资条等证据。
本委认为:两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提出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庭审中,申请人提交银行流水的原件予以核对,本委予以采信,并据此采信申请人关于入职情况、职务、月工资标准、工资拖欠情况等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属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补发,对申请人的该项诉请,本委予以支持。经核算,申请人诉请的拖欠工资数额低于本委依法核算的金额,应视为申请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本委支持其诉求的金额,则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1310元。
关于连带责任。申请人主张第一被申请人系第二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故而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被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或其他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项诉请,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131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赖美玲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