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1】4996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1】12830号。
申请人:梁*,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侯*。
委托代理人:何*,系被申请人的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梁*、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86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0年7月7日。
二、工作岗位:品控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签订了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四、工资标准:双方确认申请人工资为5800元/月。
五、最后正常工作日及离职时间:2021年2月28日。
六、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支付其2020年11月、2021年1月及2021年2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合计8600元,请求予以支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诉请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期间及金额均予以确认。本委认为,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诉请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期间及金额无异议,本委予以采信,故对申请人有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诉请,亦予以支持。即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600元。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6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任磊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