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2】1150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24号。
申请人:桂*,男,汉族,住所:江西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岩*。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2年1月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有关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有关答辩、质证等仲裁权利,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1年05月06日至2021年06月2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925元;2、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1年05月06日至2021年06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案情
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于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为泥水工,在*工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450元/天。其诉请的工资8925元中包括自己出勤20天的工资及其儿子出勤5.5天的工资,其儿子的工资标准为350元/天。被申请人于申请人在职期间通过微信向申请人支付了2000元工资。
为证明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交了《微信截图》和《照片》。《微信截图》系申请人与微信名称为“*文化”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主张“*文化”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照片》其中一张为蹲厕、另一张为深圳*公司大门。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十三条明确,劳动争议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就此举证。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文化”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照片》亦未显示与被申请人有关的内容。故,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和《照片》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均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胡娴婧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