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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96-深劳人仲案【2023】6044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8 14:15:52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6044号。

  申请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LIU *。

  委托代理人:呼*,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3年03月1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22年01月01日至2022年06月30日年终奖13551.85元;2、支付2022年07月01日至2023年02月28日绩效工资42983.34元;3、退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团建经费6688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4月16日。

  二、职务:电催专员,自2022年7月转至消金项目组。

  三、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人电签的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与原始载体核对无异),申请人对签字真实性确认,但对该份劳动合同不予确认。本委认为,申请人电签该份劳动合同,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认可,故本委对该份劳动合同予以采纳。

  四、工资标准:申请人每月工资由月工资+电催奖励构成。

  五、2022年07月01日至2023年02月28日绩效工资:申请人确认该项诉请系指提成。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大数金融电催中心人员管理基本办法》经申请人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关于调整消费金融减免规则的通知》经申请人确认真实性,《2022年电催中心(消金项目)第三季度考核调整思路》经申请人在2022年电催中心消金项目第三季度考核宣导会上签字,故上述规章制度本委均予以采纳,并认定上述制度可作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用工管理的依据。根据上述制度规定,未扣减前佣金系根据每一笔佣金回款的具体比例,根据完成率打折,打折后扣减起点回款,被申请人系依据上述规定计发申请人在转至消金项目组期间的提成,即电催奖励,不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申请人主张应按未扣减前标准发放提成,缺乏事实依据。况且,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消金项目组期间对上述规章制度或电催奖励计算方式提出过异议,且该计算方式实际履行超过半年,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综上,申请人该项诉请,本委不予支持。

  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年终奖:经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发放2022年度年终奖11634.91元(税前),但申请人主张该年终奖系自2022年7月起在消金项目组产生,而2022年1月至6月期间的年终奖系扣除佣金的10%,被申请人未予发放。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确认。但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申请人从申请人佣金中扣款。故申请人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七、团建经费:申请人诉称自2019年5月起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给小组同事,大家一起喝下午茶,该费用并非申请人自愿支付。被申请人辩称转账系员工个人行为。本委认为,申请人转账的对象系小组同事,未有证据证明该同事系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收款。另外,转账款项用于申请人及同事个人消费,亦非用于工作。故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退还团建经费,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许微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植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