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6483号。
申请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3年03月2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李*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相关案情
一、申请人所主张案情:申请人主张于2022年5月1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职务为软件开发工程师,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派至招商银行研发中心大楼为招商银行提供技术支持,双方签订有电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1日,其中试用期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双方约定工资总额为16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700元、绩效薪资13300元,试用期期间按照工资总额16000元的90%,即14400元/月的标准计发工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社保;申请人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8月8日,2022年8月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存在履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实际上并不存在履历造假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4400元。
二、证据情况:申请人向本委提交《劳动合同书(电子合同)》《薪资协议(电子协议)》《电子数据存证证明》《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予以证明。其中《劳动合同书(电子合同)》记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1日,试用期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月薪金90%,岗位为软件开发工程师;《薪资协议(电子协议)》记载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700元、绩效薪资13300元,共计16000元;《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记载被申请人通过对公账号向申请人发放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工资情况;《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记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社保;《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记载“您于2022年5月12日入职我司,在试用期内,经用工单位招商银行委托我司背调发现您履历造假,造假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过往工作经历就职时间;提供虚假工作证明人参与公司背调,以上虚假行为遭到客户投诉并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由于您的不诚信欺骗行为,给公司带来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你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重大违纪的行为,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规定以及公司《员工手册》中第13.2.3规定,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8日解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落款有加盖被申请人公章及申请人签收记录。申请人当庭向本委出示上述证据原始载体及原件予以核对。故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三、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送达仲裁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既不答辩亦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并应承担因缺席审理引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委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以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采信申请人关于入职时间、职务、工资情况、最后工作日、离职情况等主张。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第二十六条第(3)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其解除原因举证。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履历造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400元(14400元×0.5个月×200%)。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44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连贵洲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