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6953号。
申请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顾*。
委托代理人:朱*,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3年03月2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3月24日至2023年07月0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4765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3月01日至2023年03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4373.28元;4、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8年3月23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过2份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
三、工资标准:申请人于2022年4月调薪,调薪后申请人的月工资由固定月薪45100元、住房补贴7000元、离家补助6000元构成。
四、离职时间:2023年3月24日。
五、关于诉求1: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真实原因系公司领导内部管理出现问题才将申请人辞退,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要求与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离职结算表、电子邮件证明其主张。
被申请人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导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因此劳动合同解除,申请人的工作职责系与银登信托收益权业务高度重合,自2022年以来,银登中心信托收益权业务持续萎缩,且相关业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的影响,被申请人的业务亦发生重大变化,故基于市场和行业政策影响,不得不对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银登信托收益权业务板块的员工的工作职责及岗位进行调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岗并非针对其一人,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2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24日与申请人就变更岗位进行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提供了与申请人工作相关的其他岗位拱其选择,但申请人没有调岗意愿,基于此,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现申请人要求恢复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实际履行不能。被申请人提交了《证券时报关于银登信托受益权业务停止的报道》《银登中心信托受益权业务信息公示》《银登发行情况变化导致被申请人业务变化的内部报告截图》《申请人同科室员工岗位调整记录》《与申请人协商转岗的聊天记录及录音》予以证明。
申请人仅确认《与申请人协商转岗的聊天记录及录音》的真实性,对于其他证据不予确认。主张在与被申请人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同意调岗但要求调岗后的工作条件及薪酬福利不降级,在协商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调至何岗位,被申请人亦未明确承诺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不变。
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辩称已提供了几个岗位给申请人选择,但需要申请人自行与新的部门领导沟通,薪资待遇需在沟通后才能确定,但申请人明确要求需先承诺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才会去新的部门沟通,故此申请人的调岗事宜才一直未定。
本委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真实性的录音记录第5页第1行记载:“申请人:是吧,因为确实监管叫停,然后不停的被举报这个事情....”,第12行记载:“申:所以呢,就是这种频繁被投诉,然后频繁被停业务这种现象,就像宝登了嘛,然后银登也被停了....”。以上可知,申请人对于其负责的银登业务被停的情况是确认知悉的,故,在申请人的主要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并安排申请人调岗并无不当,且因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不同业务部门的薪酬水平差异较大,据此,被申请人有关是否能维持申请人原岗位的薪资标准需与新的部门负责人沟通后确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情形下,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主要原因系由于申请人一直长期拒绝与新部门沟通,双方就调岗一事未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被申请人以此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申请人原负责项目已被停止,被申请人亦确认已无合适岗位供申请人选择,据此,本委认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客观条件,申请人有关要求恢复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六、关于2023年03月01日至2023年03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根据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份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予以补足。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辩称已足额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其中2023年3月发放固定月薪部分为35295.65元,住房补贴5478.26元,离家补助4695.65元,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被申请人提交了工资单予以证明。申请人确认工资单的真实性,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
本委认为,依前述,申请人的月工资由固定月薪45100元、住房补贴7000元、离家补助6000元构成,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离职,经折算,申请人2023年3月的正常出勤天数为18天,根据上述标准,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部分,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613.2元【(45100元÷21.75天x18天)+(7000元÷21.75天x18天)+(6000元÷21.75天x18天)-(35295.65元+5478.26元+4695.65元)】。
七、关于2023年03月24日至2023年07月0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依前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离职,本委已核算申请人2023年3月24日的工资,故对于该项仲裁请求中有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3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重复处理。2.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在离职后即2023年3月25日以后仍继续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申请人有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3月25日至2023年07月0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八、关于律师费:申请人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按胜诉比例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不超过5000元。据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100.12元【2613.2元÷522023.28元)×20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2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613.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12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程奇星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