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24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22536号。
申请人:傅*,女,汉族,住址: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杜*。
委托代理人:叶*,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以上争议一案,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553.33元。
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双方均确认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355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3553.33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廖文飞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刘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