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2】3206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4728号。
申请人:黄*,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被申请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王*、陈*,均系第一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黄*、欧*,均系第二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两被申请人以上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终奖14000元;2、要求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2020年8月6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被安排到第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后台开发程序员。第一被申请人确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安排申请人至第二被申请人处提供项目技术服务,但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非劳务派遣关系,系服务合作关系。第二被申请人辩称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一被申请人仅是服务合作关系,对于第一被申请人派驻的技术人员不负责工作管理和工资支付。
申请人提交了《业务保密协议》,第一被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第二被申请人不予确认。经查,该协议为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载明申请人系根据工作安排,为第二被申请人提供开发服务。
二、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三、工作地点:深圳。
四、工资标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2600元/月,转正后工资14000元/月。
五、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2年3月25日因个人原因与第一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六、2021年年终奖:申请人主张《员工手册》约定每年可享有年终奖,2020年根据在职时间领取了4000元左右的年终奖,2021年应根据当年在职时间折算1个月左右工资金额的年终奖。第一被申请人辩称没有与申请人约定年终奖,年终奖系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来决定是否支付,且金额不固定。申请人所在项目2020年运营良好,故支付了年终奖,但2021年下半年申请人所在的项目停滞,2022年上半年项目结束。申请人原项目组的部分员工转去其他项目,故向该部分员工支付了年终奖,但申请人面试了其他项目后,并没有去新项目,故申请人不享受年终奖。第二被申请人辩称不清楚申请人的年终奖支付情况。
本委认为,年终奖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发放的法定项目,故其发放应依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员工手册》无第一被申请人公司盖章,第一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该《员工手册》真实性存疑,本委不予采纳。因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年终奖,或公司存在年终奖的规章制度,亦未举证证明其符合支付年终奖的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一被申请人向其他员工支付年终奖,并非其必须向申请人支付年终奖的考虑因素。故申请人该仲裁请求缺乏事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七、连带责任:第一被申请人提交了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合同》,第二被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申请人不予确认。经查,《外包服务合作框架合同》为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主要包括服务外包、外包人员、服务团队等信息。本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确实证据证明两被申请人对其混同用工,故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刘 庆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