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2】2610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5073号
申请人:陈*,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森*。
委托代理人:王*、喻*,均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 由:年终奖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4928元。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劳动合同基本情况:申请人2016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离职前任模具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7700元/月。
二、离职时间及原因:2022年4月1日,申请人以工资水平较低为由辞职。
三、年终奖: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年度评价等级为D,而申请人实际评价应为C,被申请人未遵循申请人工作实绩作出客观评价,导致申请人少发放2021年度(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年终奖4928元。申请人在之前三个年度的评价均为A或B,被申请人2021年度将申请人评价为D的原因系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辩称,年终奖非法定的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可视公司效益及员工的综合表现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金额及范围。依据《2022年度一般社员工资评价相关事宜》,申请人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出勤率低下,实际工作能力未达到预期目标/职责要求,总体低于目标,其2021年度的工作评价为D,年终奖系数为0.5,年终奖=基准工资×奖金系数×出勤率,故2021年度年终奖数额为3542元。被申请人提交下列证据为证:1、《员工规则》及签收表;2、《2022年度一般社员工资评价及A资格工资调整相关事宜》,第2条规定D级的评价分布为5%,评价视点包括职务能力、绩效成果、态度意愿,一般社员评价基准第2条规定等级为D的说明系“低于目标(差)”,具体表现在:职务能力方面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职责要求,绩效成果方面没有完成预期目标,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或失误,态度意愿方面当年有小过处分记录、前年有大过处分记录,不适应公司的制度和文化;3、考勤统计汇总表(有申请人签名字样),载明申请人存在病假及事假; 4、《员工陈*2021年度工作评价》(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载明职务能力方面权重20%,评价要点为:(1)塑胶模具设计,评价说明为年度目标设计MAX3型/月,2021年度个人实际设计10型,目标未达;(2)绩效成果,权重为20%,评价要点为机种金型设计日程确保及SEC连携CAE报告会实施,评价说明为设计延迟率60%,SEC CAE报告会实施目标未达成;(3)态度意愿,权重60%,评价要点为勤务态度及出勤率低下,评价说明为2021年4月30日工作时间非工作性质使用手机并有照片,且工作时间非工作性质使用手机频繁,影响模具设计进度,出勤率低下导致多开设计计划延迟,需要增加其他设计人员负荷来完成;5、型完成数统计表;6、《2021年度目标管理表》(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7、《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及公司网页公示截图。申请人对上述证据1、证据3真实性确认,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评价均不属实,年度设计3型/月系指最高限度,实际上申请人同岗位其他设计人员的设计数量多数低于申请人;另外,设计延迟系因设计目标变动所致,申请人按组长要求设计,并不存在延迟情况;申请人仅有一次工作中非工作性质使用手机。
另查,双方确认评价为D时年终奖系数为0.5,评价为C时年终奖系数为1.1。
本委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度的评价等级是否合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因申请人确认《员工规则》,且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年终奖分配方案,故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规则》、《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均予以采纳,并认定上述制度可作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用工管理的依据。型完成数统计表、《2021年度目标管理表》未经申请人签字,且申请人不予认可,本委不予采纳。根据《员工*2021年度工作评价》可知,被申请人从三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评价:第一,对于职务能力方面,因年度目标仅标明设计型数上限,并未标明设计型数下限,故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达成目标,缺乏事实依据。况且,申请人主张同岗位其他员工设计的型数少于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未对此做出明确回复,进一步印证被申请人该项评价不具备客观性及公正性。第二,对于绩效成果方面,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存在延迟及未达成目标,但其仅提交单方制作的型完成数统计表、《2021年度目标管理表》为证,该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存在延迟及未达成目标之事实。第三,对于态度意愿方面,申请人仅确认存在一次工作时间非工作性质使用手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多次此类行为,出勤率低下有申请人签名的考勤汇总表为证,本委予以采信,但申请人缺勤系因事假或病假,请假均经被申请人批准,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此不存在过错,亦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出勤率低导致设计延迟。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度工作评价为D,大多数主张均缺乏证据支持,其评价结果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其评价结果为C,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年终奖差额4250.4元(7700元×系数1.1×出勤率92%-3542元)。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年终奖差额人民币4250.4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许微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