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2】306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5391号。
申请人:蔡*,女,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森*。
委托代理人:喻*、王*,均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年终奖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2年5月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22年7月13日开庭审理,申请人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喻*、王*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撤销2021年6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记大过处分;2、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年终奖4375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2月24日。
二、岗位:普工。
三、劳动合同期限:2021年2月24日至2024年3月20日。
四、工资情况: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3300元/月、勤工奖(根据实际出勤情况折算,全勤为300元/月)、夜班津贴(根据实际上夜班天数核算,50元/天)及加班工资构成。
五、关于年终奖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辩称,年终奖并非法定约定的劳动报酬,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可视公司经营效益及员工的综合表现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金额及范围。经申请人签收确认的《员工规则》第64条关于年终奖的规定“1.公司根据当年的经营状况制定当年的年终奖发放方案;2.年终奖发放参考员工的年度评价以及年度考勤来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了《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和《关于2022年度一般社员工资评价及A资格工资调整相关事宜》,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告了年终奖相关评定和发放规则。2021年度年终奖的发放周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年终奖的计算公式为基准工资×奖金系数×出勤率(实际工作日/250日)。申请人入职后接受了部门有关离岗须知的培训并签字确认,申请人系知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备登记离岗,但2021年6月29日当天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而被申请人作为大型制造型企业,生产采用流水线作业,员工擅自离岗会影响下一工序的生产,严重的会导致整条生产线停止,所以员工离岗必须要报备并做好离岗登记,而被申请人并非不允许员工离岗。故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签收确认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3节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与申请人记大过处分。同时,根据被申请人处有关年终奖的规则和通知,因申请人2021年6月存在被记大过的违纪行为,职务能力与目标有极大差距,因此申请人2021年度的工作评价为E,E对应的奖金系数为0,故申请人2021年度的年终奖为0。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交了《员工奖惩管理规定》《ESL籍员工报到入社资料签收表》《员工违纪处分通知书》《离岗照片》《情况说明》《教育记录的签收表、离岗须知截图》《面谈的视频光盘、面谈文字记录整理》《员工规则》《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及公司内网公示网页》《关于2022年度一般社员工资评价相关事宜及公司内网公示网页》;其中,《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3节重大违纪载明:“第14条 员工如有违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重大违纪并记大过处分:1.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达10分钟(含)以上的……”;《ESL籍员工报到入社资料签收表》载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签收了《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员工规则》;《情况说明》载明:“大概10点钟左右,我去离岗上处所,因为肚子疼走得急,电脑上面没有显示离岗的信息,这两天是经期的原因,所以忘记登记离岗了。蔡*2021.6.30”;《面谈文字记录整理》部门内容载明:“班长:……关于就是昨天你离岗的这个问题,就是,这边的话是有通知或者技工或者是有登记吗?”“蔡*:昨天是没有登记,但是我就是去了十几分钟啊!”“班长:你知道要登记吗?”“蔡*:知道啊!之前安组长跟我讲过,他说只要超了十分钟,红屏了都要,都可以记大过的。”“班长:好,那可以,可以,你就是承认了自己昨天是有去离岗而且没有通知组长技工也没有登记,然后按照公司的一个规定的话,擅自离岗十分钟以上的话,是要记过的。”“蔡*:那很多人都没有登,他也怎么没有抓,是他之前跟我讲过的。”“班长:我们现在只讲,只讲你的问题,我们不要扯到其他人的问题,其他人的问题我们其他人会去管理,好吧!”“蔡*:那就是针对我啊!他就是针对我!”“班长: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昨天也给你开了这个处分单,你现在就说,你确定你自己,就是刚刚也说了,你是有去离岗的,而且是超过十分钟是不是,而且去离岗是没有通知组长技工,也没有登记的,相当于就是擅自去离岗了。好,所以针对你昨天是擅自去离岗,你这件事情是确实是存在的,而且你自己也说是,确实是这样子的一个情况,是吧?所以才给你开了这个单,这个单你现在签吗?”“蔡*:不签”;《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部分内容载明:“年终奖=基准工资×奖金系数×出勤率([实际工作日】/250日)……[奖金系数]根据原资和评价等级进行分配,由经营会议最终确定(试用期内员工参加标准评价等级实施)。※本次评价等级为D时奖金系数为0.5;评价等级为E时奖金系数为0”;《关于2022年度一般社员工资评价相关事宜》部分内容载明载明“一、工资评价……5)对于不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工作态度差、或者年度内有大小过处罚记录的员工,原则上评价结果为D或E……一般社员评价基准(参考)……2、评价等级定义……等级:E,说明:与目标有极大差距(极差),职务能力:职务能力与期待差距极大,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①近2年有大过处分或当年有小过处分……”。
申请人对《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真实性不予确认,并主张被申请人经常修改相关规定;对《ESL籍员工报到入社资料签收表》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系被申请人强迫其签署的;对《员工违纪处分通知书》真实性不予确认,并主张被申请人并未将记大过的处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不清楚记大过会有什么影响,直至今年发放年终奖时组长才告知申请人,如果被记大过会被扣除三年的年终奖,且这三年内也无法涨薪;对《离岗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主张无法核实照片中的人员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对《情况说明》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系申请人本人所写,系申请人的班长要求申请人将离岗过程写下来;对《教育记录的签收表、离岗须知截图》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系被申请人强迫其签署的,其虽清楚离岗需登记,但身边同事均告知其可不做离岗登记,口头与组长报备即可离岗,且身边同事都是这样操作;对《面谈的视频光盘、面谈文字记录整理》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该视频不完整。2021年6月29日当天申请人确有离岗未登记的情形,但当时是因为申请人来例假身体不舒服,急需上厕所,且电脑无法打开离岗登记的页面,组长也不在身边,就和周围同事说了要离岗;对《员工规则》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对员工规则中第64条有关年终奖的规定予以确认;对《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及公司内网公示网页》《关于2022年度一般社员工资评价相关事宜及公司内网公示网页》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并主张从未见过该两份文件,被申请人并未将2021年度的工作评价为E的结果告知申请人,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作评价结果亦不予确认,但对被申请人有关2021年度年终奖周期的主张予以确认。申请人还主张被申请人已发放了申请人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330元,申请人每天按时上下班,任劳任怨,完全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的年终奖4375元(计算公式为:3500元×1.25),并提交了《年终奖金微信记录》予以佐证。
被申请人对《年终奖金微信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亦确认已发放申请人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330元。
本委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提交的《ESL籍员工报到入社资料签收表》经申请人确认,本委依法予以采信。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有关被申请人强迫其签署相关签收表的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且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签署相关文书的法律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该主张依法不予采纳。其次,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不予确认,但由其本人签署的《ESL籍员工报到入社资料签收表》中已明确记载其签收了《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足以证实申请人知晓《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反证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予以证伪,故本委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依法予以采信,并认定《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可作为被申请人日常用工管理的依据,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第三,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教育记录的签收表、离岗须知截图》《面谈的视频光盘、面谈文字记录整理》经申请人确认,本委依法均予以采信。从上述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可知,申请人2021年6月29日确存在离岗超10分钟未向组长报备,亦未进行离岗登记的情形,申请人相关行为已违反《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3节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记大过的处分,具有事实和制度依据。第四,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年终奖问题进行过约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作出过发放年终奖的承诺。而年终奖非属法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故被申请人可遵循其规章制度的规定,自主决定发放奖金与否。因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反证对被申请人提交的《2021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关于2022年度一般社员工资评价相关事宜》予以证伪,故被申请人依据其相关制度的规定不予支付申请人年终奖,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该主张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年终奖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六、关于撤销记大过处分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记大过决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申请人诉至本委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某管理行为,该项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张舟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