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2】3223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6380号。
申请人:张*,男,汉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严*。
委托代理人:苏*,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张*、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900元;2、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21元;3、要求被申请人补交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5月23日未足额交的社保。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2年1月12日。
二、工作岗位:生产部操作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2年1月12日至2025年1月12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2年5月23日
五、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2022年5月20日,组长刘*无故对其进行打骂,上级领导称与公司无关,导致其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其被迫离职,被申请人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辩称,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与刘*因工作误会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打架,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报警,在警方协调下申请人与刘*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伤情自理,自愿决定离职,工资正常发放,刘*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误工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1260元。之后申请人到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其并非被迫离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提交了生产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解协议书》、和解款转账记录、离职手续表作为证据。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可。
本委认为,首先,申请人虽主张其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和解协议书》中载明其系自愿决定离职,其并未举证证明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亦不予认可,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主张,证据不足,本委不予采信;其次,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和解协议书》中载明申请人与刘*系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未有证据显示刘*系受被申请人指使打骂申请人,或者在刘*无故殴打申请人的情况下,相关领导放任该行为不予制止,故被申请人并不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情形,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
六、关于2022年5月工资:本委认为,申请人当庭确认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该月工资,故对此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七、关于补交社保:本委认为,此项请求依法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之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谭 亮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