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2】3272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2】7068号。
申请人:王*,女,*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孙*,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胡*。
委托代理人:黄*,系被申请人的员工。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2年06月0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5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04月25日。
二、工作岗位:普通员工。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0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
四、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5453.65元。
五、关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500元的仲裁请求。
庭审中,申请人确认其已收到被申请人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6360.95元。
本委认为,劳动合同于2022年04月24日期满。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3日向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04月24日终止,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6360.95元(5453.65×3)。而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了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申请人再诉求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委不予支持。
六、其他:申请人庭后向本委申请增加有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5500元、支付2021年至2022年年休假工资6574.71元的仲裁请求。
本委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申请人庭后增加仲裁仲裁请求,已过举证期限,本委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有关代通知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另案提起仲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冒兴美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