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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17-深劳人仲案【2023】14951号、深劳人仲案【2023】17601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29 15:54:44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14951号、深劳人仲案【2023】17601号。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以下称申请人):王*,男,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秦*,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以下称被申请人):前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四路*,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陈*、张*,均系北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深劳人仲案【2023】14951 号),被申请人于 2023 年9月4日提出反申请(深劳人仲案【2023】17601号),本委依法立案并于 2023年9月16日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张*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5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绩效工资792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北京出差报销款51000元。

  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仲裁请求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二、申请人赔偿因其虚假报销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3162.33元;三、申请人赔偿因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108900元。被申请人当庭申请撤回第一项反申请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4年11月2日。

  二、工作岗位:历任财务管理室经理、集中作业部总经理助理、财务督导部总经理助理,2022年任财务总监助理,2022年8月1日起兼任北京公司总经理。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2年11月3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资情况:2022年1月1日起月工资标准为66000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52800元+绩效工资13200元;每月10号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基本工资,2023年发放2022年绩效工资税后140536.23元。

  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23年6月30日。

  六、关于工资差额:申请人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条,主张被申请人对其非法免职、降薪,诉求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68000元。被申请人对银行交易明细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工资条的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主张,2023年4月25日其免去申请人财务总监助理的职务,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随岗变,主张其已经支付了申请人2023年6月工资。经查,双方确认的《薪酬确认书》载显:一、月度薪酬标准月度目标工资为税前66000元,其中:1、月度基本工资52800元,为月度收入中的固定部分……。

  本委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免职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一方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任免职管理是其经营自主权的范畴,被申请人主张根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随岗变,但其未提交相关薪酬管理制度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免职后,未与申请人协商,单方面降低申请人的月度工资标准,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的主张本委予以支持。鉴于被申请人未提交由其保管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及支付凭证,根据双方确认的《薪酬确认书》核算,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68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 2023年6月30日通知因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赔偿金。为此,申请人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自己的主张,该通知书载显“鉴于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原因,经公司研究决定,将于2023年6月30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书上方书写“不认可 不接受‘违反规章制度’ 不接受辞退(解除)” 被申请人对该通知的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系合法行使解除权,无需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关于王*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违规报销、营私舞弊的审计专项报告》(下简称审计专项报告)具体记载申请人违规报销及违反考勤纪律的情况,报告列举了4个附件的名称,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公章,没有落款时间。《违规报销分析表》通过表格形式对申请人的17份报销单进行分析,问题归纳汇总。申请人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公司单方制作,申请人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不具有合法真实有效性。

  2、龙泉宾馆情况说明载显:2022年10月26日,王*携夫人来龙泉宾馆入住(一间大床房),至2022年11月2日早上退房离开。其本人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家所在小区因疫情管控封了,到龙泉宾馆投宿。11月2日早上退房时,王*现场告知后续由其安排公司,公对公付款,并坚持让前台按照其公司差旅报销标准开具发票,故前台按600元/间,共计7晚开具了4200元发票。2022年11月4日,上述款项汇入龙泉宾馆账户。申请人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

  3、虚假报销申请记录及报销实际行程单载显:申请人2021年6月5日提交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年11日休年假2.5天的申请、2021年6月13日提交2021年6月15日公出申请,均依次经过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人力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审批状态均显示“审批通过”。2张行程单显示申请人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15日深圳-北京往返的航班信息、价格等。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申请人主张该次出差是在2021年,公出地点是真实的,公出是公司安排,有公司公出签报,在公出前申请人有休假签报,并且休假后2021年6月12日至14日是端午节,该公出合情、合理、合规也合法。《虚假报销申请记录及报销实际行程单》的补充材料,为2017年7月26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6次公出的相关假单申请、行程单、报销凭证等费用报销情况。申请人对该补充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不认可,主张申请人所有费用报销都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报销,有相应的签报,且全部签报都有公司相关领导审批,申请人如实向公司申报且经公司审批同意,不存在违规报销。

  4、《关联方欠款及利用公款垫付租客水电费情况说明》(下简称垫付水电费情况说明)记载:截至2023年5月31日,北京惠普项目被6家关联单位欠款1.42亿元;北京项目代付钜盛华物业费及电费的情况。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公章,没有落款时间。北京融央星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清偿第三方公司欠款的支付电子回单(下简称支付电子回单)为前述北京项目代付钜盛华物业费及电费的具体转账支付凭证。申请人对情况说明的三性不予认可,对支付电子回单因未见原件,具体的金额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也不认可。申请人主张公司支付款项是有合同依据以及签报的,签报是经过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和风险控制部审批和总裁室批准,财务依据法律规定依规审批规定,相关证据只能证明有向北京融央星维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的记录,不能证明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有严重失职行为,同时该组证据最后一页显示在申请人兼任北京负责人之前就有的支付记录,说明了申请人不存在失职行为。

  5、《关于王*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违规报销、营私舞弊的审计专项报告》的附件2、3、4材料(下简称审计报告附件)为前述《违规报销分析表》所涉的费用报销付款确认单及财务报销票据、凭证等。申请人认为该证据是公司单方制作,申请人从没有见过也没有签过字,不具有真实合法有效性,对该证据的三性不认可。

  6、光盘的文件名为“6月30日王*面谈录音”,属性中显示修改时间显示为2023‎年‎9‎月‎20‎日,‏‎18:34:32,其中音频记载的内容与文字版材料载显内容基本一致,主要记录了被申请人的“审计”向申请人做的“问题反馈”、“人力”向申请人宣布“公司这块决定和您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申请人签署保密协议、当场向申请人送达、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7、《前海*员工手册》,其中违规行为规定“干部员工或因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移送司法机关或内部处分的措施”“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主张没有签收该文件。

  8、《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第二条具体规定了廉政责任目标,其中包括:2、责任人应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依法依规行使职权……4、禁止利用岗位职务损害公司利益,禁止商业贿赂,禁止发生以下行为:(5)以虚报、谎报真实情况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第四条罚则规定:若责任人有违反本责任书有关条款的行为,将酌情给予责任人扣发浮动工资、年终奖、降职、及与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委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通知申请人因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就申请人存在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行为举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审计专项报告、《违规报销分析表》、虚假报销申请记录及报销实际行程单、垫付水电费情况说明、审计报告附件均为打印件、复印件,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没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申请人对真实性均不确认,故,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委均不予采信;其提交的“6月30日王*面谈录音”系电子类证据,未经过公证、固化,申请人对其三性亦不认可,其真实性本委不予采信。龙泉宾馆情况说明盖有第三方公章,其真实性本委予以采信,但该说明载显的落款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该证据产生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的主张。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前海*员工手册》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违反《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以虚报、谎报真实情况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行为。故,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成立,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双方确认的银行流水及近12个月工资发放明细的记载,结合本委前述支持的工资差额,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深圳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按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52元,未超出法定标准(计算公式13730元×3倍×9个月×2倍),本委予以支持。

  八、关于2023年的绩效工资:经查,双方确认的《薪酬确认书》载显:一、月度薪酬标准……2、月度绩效工资13200元,为月度收入中的浮动部分,属于变动收入,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确定,结合绩效工资方案核发。三、本人承诺1、若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月度/季度/年度绩效薪酬(即变动收入):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⑥考核周期内(当月/当季度/当年)及绩效薪酬发放前离职的;”本委认为,一方面,前述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因此,被申请人关于有权不予发放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月度绩效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另一方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双方没有关于月度绩效工资发放的时间约定,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具体的“绩效工资方案”,但从《薪酬确认书》的记载看,月度绩效工资归属在月度薪酬标准之下,从一般意义理解,月度绩效应该是按月支付。因此,被申请人以绩效工资属于福利性收入,用人单位拥有发放自主权,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月度绩效工资为由,拒绝支付申请人该期间的月度绩效工资,既不符合月度绩效工资的本意,亦有违上述工资支付的规定,本委不予支持。故,申请人关于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月度绩效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薪酬确认书》记载的标准,经核算,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绩效工资79200元,未超出法定标准(计算公式13200元×6个月),本委予以支持。

  九、关于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鉴于前述本委已经认定,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前海*员工手册》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违反《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以虚报、谎报真实情况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行为,被申请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成立。故,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赔偿因其虚假报销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3162.33元及赔偿因严重失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108900元的两项仲裁反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均不予支持。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北京出差报销款51000元,因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2、被申请人当庭撤回第一项仲裁反请求,属于自行处分自身权益,于法不悖,本委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对深劳人仲案【2023】14951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70005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8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月度绩效工资人民币792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另对深劳人仲案【2023】17601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被申请人撤回“裁决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的反申请仲裁请求;

  二、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反申请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黄瑞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