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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23-深劳人仲案【2023】19865号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4-24 15:58:50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3】19865号。

  申请人:汪*,女,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9787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322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年终奖467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提成工资420元。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基本情况: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任客房服务岗,双方签订期限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书面劳动合同。

  二、工资情况:被申请人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双方确认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9787.29元。

  三、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22年11月14日双方因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于2022年11月14日终止劳动关系。2、乙方(申请人)知悉并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787.29元;11月份工资1717.7元,防疫补贴800元,合计12304.99元......4、乙方确认本协议第2条所述款项已结清了乙方在相关法律法规下应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包括加班费(如有)、奖金(如有)、等)、福利待遇、社保待遇、医疗待遇、经济补偿等,并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事项或款项,乙方同时承诺将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就劳动关系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向甲方(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或索赔。

  庭审中,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已支付《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协议》约定的款项。

  四、关于代通知金:本委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此情形下,申请人有关代通知金的诉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五、关于年终奖:申请人主张入职时被申请人口头告知年终奖的标准为基本工资4670元。被申请人制定的年终奖金方案、工资单查询及工资组成说明中均约定了年终奖。故,要求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当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申请人提交年终奖金方案、工资单查询及工资组成说明为证。

  被申请人以上述证据没有原件核对为由,对其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称双方未约定年终奖,即便按申请人提交的年终奖金方案的约定,年终奖的适用范围为“2022年10月1日及之前加入且2022年12月31日前仍在职”的员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4日离职,不符合年终奖金发放条件。

  本委认为,在未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以及员工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标准,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年终奖金方案、工资单查询及工资组成说明均无原始载体核对,被申请人亦不认可,本委无法采信。即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双方已就年终奖进行了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标准,故申请人诉求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的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六、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提成工资:申请人主张入职被申请人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其可以享有5天年休假,被申请人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此外,申请人在2022年2-3月期间共做67间房,双方约定按10元每间房的标准计发提成工资。但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24间房的提成工资,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剩余43间房的提成。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未满一年,依法不享有年休假,申请人入职时并未告知其年休假情况,无需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经核实,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2年2-3月做房的提成,且双方签署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事项或款项”,被申请人亦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故主张无需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提成工资。

  申请人称签署《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协议》时身体不适,但被申请人仍要求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在未看清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名,且协议中未约定年终奖、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提成工资等,申请人系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协议》。此外,被申请人与其他同事签订的离职协议中有约定给付代通知金、年终奖等,而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中无代通知金及年终奖等,被申请人未公平对待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补发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提成工资。

  本委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申请人主张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协议》,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申请人当天身体不适,但未有证据证明其身体不适导致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事后申请人亦未申请撤销该协议,也未就此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双方签署《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且被申请人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即双方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申请人有关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提成工资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均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赖美玲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炜